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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11)

发表时间:2012/7/3 14:30: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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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对证券违法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列举式规定,以下对相关内容作一个简要的分类归纳。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这一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我国《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对不同的行为主体,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方式:

(1)无过错责任。即发行人、上市公司只要在发行和上市文件中出现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即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予免责。否则,上述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过错责任。即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否则,存在虚假陈述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行政责任:

(1)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普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患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普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普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普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普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普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普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努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普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3.刑事责任: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即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普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赴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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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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