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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1)

发表时间:2012/5/31 14:30: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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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从征收目的而言,大部分国家也基本相同。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其他税种一定的情况下,征收消费税无疑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大部分属于非生活必需品,尽管税负较高,也不会引起大部分消费者的反感。二是调节收入差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收入差异较大,对有能力消费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适当课以重税,也是辅助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实施间接调节的一种较好做法。

四、消费税计税方法

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上征收消费税的其他国家,消费税计税方法基本相同。主要采用三种计税方法。

(一)从价定率征收

在从价定率征收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同的是,有的国家消费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不含消费税税额;有的国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消费税税额。在从价定率征收情况下,消费税税额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上升而增加,相反,消费税税额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下降而减少。

(二)从量定额征收

在从量定额征收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基数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从量定额征收情况下,消费税税额不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适用于价格变化较小、批量较大的应税消费品。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情况下,基本与前两种征收方法相同,只不过是对同一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两种计税方法计算税额,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采用复合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较少,如我国目前只对烟和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五、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我国消费税在征收范围根据产业政策与消费政策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目前共设置14个税目,征收的具体品目是采用正列举的,征税界限是清晰的,征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才征收消费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应征收消费税。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的最终负担人是消费者,但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环节征收,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为了有效体现国家政策,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定得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同增值税相互配合而设置的。这种办法在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从而形成了一种交叉调节的间接税体系。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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