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编制的基本要求
1.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披露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因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编制,而不应当仅仅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2.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对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披露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此外,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二)中期财务报告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1.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企业在中期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原因。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属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的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如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或有负债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第5项和第10项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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