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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十二章(3)

发表时间:2012/8/14 13:50: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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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又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3条规定的精神,企业家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扣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税务机关对企业家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进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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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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