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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全真预测冲刺试题(二)

发表时间:2012/8/21 15:16: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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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

1

[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告知E公司对ABC会计师事务所和D公司一并提起诉讼,如果E公司拒不起诉D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D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分)

人民法院可将出资不实的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分)

(2)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1分)

(3)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有:存在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ABC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以“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1分)

(5)注册会计师不能以“验资报告中已明确了验资报告仅供被审验单位设立登记及据此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1分)

(6)应付赔偿金额为300万元。本案中,对被审验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金额为4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不实金额为300万元,以300万元作为ABC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2分)

[解析]:

2

[答案]: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1分)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1分)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1分)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1分)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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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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