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税分类
在各国每个阶段不同的关税政策下,各国采取不同的关税征收方法,关税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和依据,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征收对象划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2)出口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便逐步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
2.按征收目的划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过高的关税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
(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增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3.按计征方式划分,有从量关税、从价关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动关税。
(1)从量关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按每单位数量预先制定的应税额计征。
(2)从价关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根据一定比例的税率进行计征。
(3)混合关税。对一种进口货物同时制定出从价、从量两种方式,分别计算税额,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货物的应征税额。
(4)选择性关税。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的一种,以免因物价波动影响财政收入。也可以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标准计算关税。
(5)滑动关税。又称滑准税。对某种货物在税则中预先按该商品的价格规定几档税率,同一种货物当价格高时适用较低税率,价格低时适用较高税率,目的是使该物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保持相对稳定。
4.按税率制定划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髙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
(2)协定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