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企业破产法》将当事人提起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个程序的申请绕一规定于一个章节之中。
.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有一变通简易程序,该条指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申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为慎重起见,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立法对级别管辖未作规定,留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旧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剐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
级人民法院批准。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由于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在破产后并不负有安置职工的义务,也无此能力,真正负有此项义务的是地方政府,所以破产申请时要求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实际上应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所以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但并不要求企业自身能够解决资金等问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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