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理解证券法上的证券,这里在证券广义概念的基础上,对几种主要的证券分类作些说明。证券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这是依据证券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流通,具有一定价值和价格来划分的。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财产权利,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证券,如: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无价证券是指不能作为财产使用,也不能流通,仅代表特定功能的书面凭证,如证据证券、资格证券等。
2.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这是依据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来划分的。设权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证券一经签发,证券权利即为产生,如:货币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如:资本证券。
3.实物证券和簿记证券。这是依据证券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实物证券是指按照一定的格式,印制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定纸张载体的证券,传统意义的证券大多是实物证券;簿记证券是指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人享有对应证券权利的书面名册,它是通过记账方式将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品种和数额记载于账册内,具有无纸化特点。
4.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这是依据证券是否记名来划分的。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证载有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记名证券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转让,遗失或毁损时,可以挂失,并公示催告。不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证券,其一般以交付方式转让,遗失或毁损时,不予挂失。
此外,根据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还可以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等等。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矗.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功能来划分的。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对巳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来划分的。场内交易市场又称集中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这是上市证券的主要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市场.知柜台交易市场等。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不同来划分的。股票市场又称股市,是指发行和买卖股票的市场:债券市场又称债市,是指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市场,根据债券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分为圉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市场等;基金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基金证券的市场;衍生证券市场是指发行和交易各种衍生证券的市场,包括股指期货市场、权证市场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市场等。
此外,还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等。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1.证券发行人。这是指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有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
2.投资者。这是指证券的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单位,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政府机构等。
3.证券中介机构。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 4.交易场所。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海证券交易历、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5.证券自律性组织。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6.证券监管机构。这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
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中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我国《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在内容上,凡是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等。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他们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予公正的待遇,尤其是证券监管机关要坚持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骗、威吓或胁迫等手段影响当事人决策。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有偿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地履行承诺。
(三)守法原则
我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