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款核定
(二)税款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 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 |
| 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适用。 | |
| 查定征收 |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率征收。 |
| 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适用。 | |
| 查验征收 | 由税务机关派员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凭证运销的方式。 |
| 主要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适用。 | |
| 定期定额征收 | 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 |
| 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 |
(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②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④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分两种: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税款执行顺序
1.纳税人同时欠缴国家税款和债权人债务时,应优先缴纳所欠国家税款。
2.如果纳税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了担保,那么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于缴税之前优先清偿。但是,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财产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③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仍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
(2)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
(4)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补缴。
税款的补缴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超过3年以后则不可再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
3.税款的追征。
(1)税务机关应追征税款,还应追征滞纳金。追征的时间一般是3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5年。
(2)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七)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五、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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