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 承担全面(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点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收入总额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2.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准予扣除的项目。
|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
| 工资薪金 |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 保险费(个人部分) |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但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除前述之外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 借款费用 |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
| 利息 | |
| 汇兑损失 | |
|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 环保专项资金 | |
| 财产保险 |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
| 租赁费 | |
| 劳动保护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
| 非居民企业 | |
| 捐 赠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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