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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练习精选8

发表时间:2014/1/2 10:57: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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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共4题,共50分。其中(一)题18分, (二)题12分, (三)题10分,(四)题10分。有计算的,要求列出算式、计算步骤。需按公式计算的,应列出公式

(一)

鹏亚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并于

同年ll月5日,鹏亚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1年11月21日,鹏亚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博程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鹏亚公司在博程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鹏亚公司每年向博程公司支付10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11年1月28日,鹏亚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鹏亚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 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1 1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鹏亚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 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鹏亚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 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鹏亚公司与博程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2.鹏亚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鹏亚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在政府提前收回鹏亚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鹏亚公司获得的 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哩由。

5.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什么为准?

(二)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l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8企业于4月l。日交付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4月20日向8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 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13期为4月20 13,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 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利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经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扪=拒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11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B,仓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D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一)

1.鹏亚与博程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2011年11月21日时设立。

2.鹏亚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由于鹏亚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虽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鹏亚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3.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5.在登订.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登记簿为准。

(二)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B企业在向C企业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A企扎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 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5月20日,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于2007年5月20日消灭。

6.D企业的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由于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对出票人A企业的票据权利.但D企业仍对出票人A企业享有民事权利,D企业可以要求A企业返还与汇票金额(100万元)相当的利益。

(三)

1.申请人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和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某一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当中,鸿达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关于自己破产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其申请破产必须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所以本案中,鸿达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不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证明。

3.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只有得到 法院的受理,才能正式地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申请 人鸿达建筑公司的破产申请。首先,申请人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其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具有被申请破产的能力。所谓的破产能力,指的是某一个债务人是否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的企业破产法人都具有破产能力。不管其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法人型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以及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也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有破产能力。本案当中的债务人鸿达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当然具有破产能力。最后,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的原因是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

1.甲、乙之间买卖别墅的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本题中,别墅的听有权人为丙。因为本案买卖的标的为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丙因为办理了登记而享有了别墅的所有权。甲、乙之间未办理登记,因此乙没有取得该别墅的所有权,丁因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争记的已经登记,而丁未与甲办理登记),因而也不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

3.甲企业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为甲企业设定了地役权,但因为地役权具有随附性,不是独立的物权,随附于需役地,随着需役地的权利状况变动而变动。由于甲企业出售了全部的别墅,需役地随之全部发生转移,因此地役权也随之转移,甲不再享有地役权,转而由丙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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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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