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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制度的含义——挽救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制调整各方关系,进行企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2.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的执行期间)
(2)执行人: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重整期间的效力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符合规定的有( )。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正确答案』B
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6+3)
(1)制定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3)管理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链接】执行者:债务人;监督者:管理人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记忆)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职工债权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补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注意】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结果:
①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后该表决组可以再表决一次。
3.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者:债务人
2.监督者:管理人
3.约束力:
(1)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效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C.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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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