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4.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终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企业的合并、分立。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取办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然后外方每年提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于资本回收;合作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
2.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四、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3.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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