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辅导18

发表时间:2014/3/4 13:31: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重整

一、重整制度的含义——挽救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制调整各方关系,进行企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2.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的执行期间)

(2)执行人: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重整期间的效力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符合规定的有()。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正确答案』B

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相关文章:

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辅导汇总

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所得税法汇总

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考点学习汇总

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知识点

更多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知识点

关注:注册资产评估师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师考试真题  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