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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讲义(10)

发表时间:2011/7/21 18:44: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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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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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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