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一、行政处罚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了解)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创设权 规定权
法律 各种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2)财产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2.行政处罚的设定
【注意】
1.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只有四种创设方式)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
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知识点十二、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下列规定的审查(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复议的排除——不受理的情况
(1)人事决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行政调解: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国家行为:不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①本身;②上级;③本级政府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第三人: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与受理 1.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做出处理。
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执行 不履行或拖延,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知识点十三、民事责任
(一)特征
1.强制性;
2.财产性(以财产责任为主);
3.补偿性(以补足所受的损失为限)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 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侵权、不当得利)
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 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 共同责任(按份或连带)和单独责任
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
(四)侵权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能与违约责任相区分)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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