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资产评估等业务。
(五)司法解释中有关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l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其中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对金融不良债权和相关财产进行评估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并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
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特别规定
(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的情形
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根据《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3.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4.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5.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6.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7.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8.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实施
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在评估过程中,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于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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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