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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相关法律》单选练习8

发表时间:2014/12/25 9:54: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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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7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再代理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全面,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代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7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按照规定,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包括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选项A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该题针对“代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7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的登记,是公示原则的体现。

注意区分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它要求当事人以法定公开的方法让公众知晓何人取得何种物权,何人丧失何种物权,防止第三人因不知晓物权的状态而蒙受损失。公信原则的作用是“使人信”,它让受让人充分信赖法定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不必顾及物权的真实状态与公示的状态不符,大胆地进行交易,信赖公示的交易是安全有效的。

[该题针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74.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该题针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7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添附的概念。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添附具体表现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该题针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7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效力: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共同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有关系。

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这是共同共有的要求,并不是按份共有的要求。选项A错误。

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根据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不可分物,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选项B错误。

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这是共同共有的效力,并不是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选项C错误。

[该题针对“共有”知识点进行考核]

7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该题针对“共有”知识点进行考核]

78.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优先购买权及物权优先效力。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因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所以物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该题针对“共有”知识点进行考核]

79.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所以选项A错误。

业主大会属于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所以选项B错误。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选项C错误。

[该题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8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分类。依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是否固定为标准划分,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范围固定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内容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该题针对“担保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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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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