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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法律》基础练习7

发表时间:2014/9/23 11:06: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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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债权从性质上说,属于请求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物权不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所以C项错误。物权也可能是从权利,比如担保物权就是被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所以D项错误。物权是支配权,债权不是形成权,所以E项错误。

2、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提存的条件。提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债权人迟延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没有继承人或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3)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4、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混同发生的原因。混同的发生原因主要有: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债都因混同而消灭,在债权为他****利标的的时候,即使发生混同,债的关系也不消灭,所以A项是错误的,BDE三项是正确的;混同是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只要有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就发生债的消灭的结果,所以C项是错误的。

5、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查实践性合同的种类。保管合同是双务、实践性合同;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诺成性合同;借用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实践性合同。以上各项中实践性的合同只有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其他三种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6、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失效的情形。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选项B撤回要约,说明要约尚未生效,所以不存在要约失效的情况。

7、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所以选项A正确。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所以选项B正确。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选项CD说法不准确,不选。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所以选项E正确。

8、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免责的情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护管保管物。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A项符合法律规定,E项错误。根据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D项错误。根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因保管合同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无偿保管合同较有偿保管合同的注意义务要少一些。所以,本题中ABC三项是正确的。

9、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撤销及变更请求权的行使。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该条规定,具有合同撤销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10、答案:CD

解析:本题涉及具有人身性质合同的履行及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本题中,大雪飘飘,寒风怒号,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谢某取消演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谢某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谢某与剧院之间的合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合同,因此不能请求强制执行。谢某因违约行为应对剧院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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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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