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31.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包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2)选项B: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3)选项C: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4)选项D:中止审理的期间一般不计入办案期限。
32. [答案]:A
[解析]:
(1)选项A:王某的15万元债权有法院判决支持,且成立于破产受理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参加破产分配
(2)选项B:破产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支出的特定费用,单独赔偿给王某的这笔款项显然只与王某个人利益有关,不属于破产费用
(3)选项C:王某的执行申请于破产受理后提出,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王某直接申报债权即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针对的是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
(4)选项D:管理人并非债务****利义务的承受人,其主要职责是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与破产有关的清算事务,王某申请执行案的民事责任主体依然是机械厂。
33. [答案]:A
[解析]:
(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选项BC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4.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选项B: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完成≠提交,但较之选项C,选项B更符合题意)。(3)选项C: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而非直接导致重整程序“即告终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选项D: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5. [答案]:D
[解析]:
(1)选项A: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选项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选项C: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只有4个罪名(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其中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存在主体只能是单位的情况
(4)选项D:所有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36. [答案]:A
[解析]:
(1)选项D:“徇私舞弊”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予以排除。(2)选项C:征税权归国家税务机关行使,予以排除。(3)选项B: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玩忽职守罪。
37. [答案]:A
[解析]:
(1)选项A:逃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共犯
(2)选项B: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选项C: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是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4)选项D:所有“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38. [答案]:B
[解析]:
(1)跟“25份”挂钩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排除选项AC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起刑数额与“1万元”、“5000元”相关。
39.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0. [答案]:C
[解析]:
(1)选项A: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非“辩护人”)
(2)选项BD:判决已经宣告,不得再撤诉、自行和解
(3)选项C:自诉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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