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银行汇票结算特点
1.适用范围广。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汇票的分类、特点及使用范围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均属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企业,以承兑人的企业信誉作为付款保证;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银行,以承兑银行的信誉作为付款保证。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一般来讲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它取得贴现贷款的难度也较银行承兑汇票大。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注:《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三)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与银行汇票不同点: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四、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二)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五、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007年7月8日,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票据法》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没有收款人名称、付款地、付款日期,但有金额)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4.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
6.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7.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三)支票签发的规定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四)支票的兑付手续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4.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五)支票填制要求
1.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判断)
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
(1)月为壹、贰的,日为壹至玖的,应在其前加“零”。
月为壹拾的,日为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
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7.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六、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有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的;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付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擅自印制票据的法律责任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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