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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精选笔记第一章(6)

发表时间:2012/1/19 11:17: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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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二)刑事责任

刑法:偷税罪(单选)

条件1: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元

或者二次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罚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条件2: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2:3-7年有期徒刑,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三)行政责任

无责令限期改正,加通报,删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选)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意隐匿和故意销毁的区别。(判断)

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意授意、指使、强令的区别。(判断)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打击报复主要是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通过降级、撤职、调动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责任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多选)

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七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一)涉及审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

会计资料:

限期改正,不改正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2000-10000元的罚款。

偷税:

条件:10%以下,或者不满1万元

处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罚款。(单选)

(二)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对于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例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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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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