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①基本建设资金;②更新改造资金;③财政预算外资金;④粮、棉、油收购资金;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⑥期货交易保证金;⑦信托基金;⑧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⑨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⑩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⑾住房基金;⑿社会保障基金;⒀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此项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⒁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⒂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根据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②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③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⑥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⑦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⑧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⑨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⑩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此外,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况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此外,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居民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六、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突破了原来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是维护正常结算秩序的基础,是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2.银行的管理
这里的银行是指开户银行。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3.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⑥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人单位信用卡账户;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 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数据,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④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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