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人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分税制是分级财政体制,也是税收管理的一种形式。
具体的划分为: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现行分税制对管理权限的划分大致是这样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的立法权限一律集中在中央;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归地方金库,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其中,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人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三)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的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负责部署。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项活动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4)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5)上解上级的支出;(6)下级上解的收入。
4.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预算的审查和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五)决算
决算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是预算管理的最终环节。
(六)预决算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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