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纳税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者行为,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征税对象,不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的作用主要有:征税对象是征税与不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是不同税种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界定了税收调节的范围。
我国把税收分成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等5类,就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来进行划分的。
在税收实体法中与征税对象有关的概念,是税目和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征税对象计算应纳税额的数量依据,计税依据解决税收的计算问题。
(四)税目
税目,是指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比如,营业税规定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9个税目。每个税目都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五)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设计,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也主要体现在税率方面,因此,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类型。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一种税率制度。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一定的税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为依据,划分为若干级别,不同级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的一种税率。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下列四种:
1.比例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都采用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征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我国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都采用定额税率。
3.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的一种税率。具体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的一种税率。我国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反映征税客体,但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征税对象规定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则在确定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计税金额是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收入额、收益额、财产额、资金额等。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计税数量是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计税数量因征税对象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有重量、容量、面积等。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其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七)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其表现形式有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前者指同一种税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如现行消费税对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选择在出厂销售环节征税,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就不再征消费税;后者指同一种税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如现行增值税,货物从出厂销售到批发到零售再到最终消费,每经过一个环节就征一次。
(八)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之所以规定纳税期限,是因为促使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均衡地满足经常性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比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九)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通常,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如销售房地产,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
(十)减税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全部免除税收负担。
1.减免税的具体形式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具体形式。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重新确定新税率、归入低税率和规定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减少一部分税额或免除全部税额来实现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核定减征额等。
2.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元至5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3.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额。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加成加倍征收
加成加倍征收,是指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加成或加倍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加重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加成征收是对按照正常情况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加倍征收是对按照正常情况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款。
(十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罚则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纳税人必须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都应受到制裁(包括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等)。
五、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于不同税种进行归类。我国对税收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法:
(一)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特定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
这是按征税对象的不同进行的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
1.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服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目前,我国税制中属于流转课税类的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税种。流转课税,可以很好地调节商品的生产和劳务的提供,利用税收调节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收费,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2.所得税类
所得税即收益税,是对企业和个人因为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所取得的各种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目前,我国税制中属于收益所得税类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所得课税,可以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益或所得,由于多采用累进税率,能够充分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促进企业之间合理竞争。但是,所得课税稽征复杂,且税收收入受纳税收益额或所得额影响较大。
3.财产税类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类税种。目前,我国税制中属于财产课税类的主要有房产税、契税等税种。财产课税,可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水平,并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
4.特定行为税类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类税种。目前,我国税制中属于行为课税类的主要有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
5.资源税类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类税种。目前,我国税制中属于资源课税类的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资源课税,可调节资源、土地级差收益,使我国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使用,促进公平竞争。
(二)工商税类、关税类
这是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的分类。
工商税类,是指以工业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部分。该类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
关税类,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该类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这是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进行的分类,这种划分明确了在财政收支管理权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中央税,是指中央立法、收入划归重要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者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税收。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四)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这是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对税收进行的分类。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者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都采取从价计征形式;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我国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实行从量计征形式;复合税是指对征收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对卷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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