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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消费税

发表时间:2017/9/8 16:31: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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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5.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

①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同增值税

(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①销售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

②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

③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2)委托加工

①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经营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在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3)进口:报关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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