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另外,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精神,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3.免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列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四个方面: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企业按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纳税申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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