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1)划拨或者转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汪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包括暂时不能进行和完全不能进行。
1.执行中止
即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延期
即因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而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或者执行员指定的执行期限延长到另一期限执行。执行延期与执行中止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恢复执行期限是确定的,而后者的期限是不确定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延期执行:1)被执行人因事外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返回的;2)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内容不清、数字不准、手续不全,需要将法律文书退回更正或者补充的;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况。延期执行一般不必制作裁定书,制作笔录附卷即可。执行延期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3.执行终结
即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导致执行终结的情形有: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元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裁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相关文章:
更多关注: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 考试报名 考试用书 考试培训
(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