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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章节知识点8.2

发表时间:2013/12/27 15:35: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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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以下因素:

1)人民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包括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合理分工;

2)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便利地办理案件;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

4)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其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又合称为"法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前提下,对管辖权的深化。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这一规定的出发点主要是考虑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

2.特殊地域管辖 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又分为:

(1)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有两种情况:

①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改变原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具有该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在上述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一个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情况下,确定管辖的其他标准均不适用。如县级人民政府对因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当事人一方对该裁决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裁决,另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共同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既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原裁决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该案件涉及土地这一不动产,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即向县级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裁定管辖分为:

1.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然,移送的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而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

2)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接受移送的法院必须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法院在移送时,作出移送裁定,移送裁定对接受移送的法院具有约束力,接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接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移送的案件也不属于自己管辖,应说明理由,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由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管辖。移送管辖只限于同级法院之间行政案件的移送。行政诉讼法设立这种管辖的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利益。因为如果受理错误的法院以自己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则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即使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可能受理。同时,法院应当对自己的错误受理承担法律责任。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此处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包括水灾、地震、战争、动乱、意外事件等;法律原因包括法官回避而无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缺乏审理该案件的技术条件等。

2)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在上述共同管辖或者行政区域变动的情况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要管辖该案件或者都不管辖该案件时,首先由争议的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这种移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移交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实际上,管辖权的转移是在法律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因种种原因不行使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的管辖权上移或者下放。但无论是上移或者是下放,均必须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因此,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补充。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三种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理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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