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按CIF ROTERDAM 向荷兰出口一批空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输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载货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退还买方.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本题4分)
分析:不合理
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同时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当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卖方无须保证到货,所以规定货物必须于12月1日抵达是不合理的.
FCA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卖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⑴交货至买方指
定承运人
⑵承担货交承运人前一切风险和费用
⑶办理出口
⑷提供相应单据
买方
⑴安排自指定地点起运输,承担运费并通知卖方
⑵承担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和费用
⑶办理进口
⑷支付货款
2、关于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主要区分是交货地点是否在卖方所在地
1)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2)在其他地点:卖方不负责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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