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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发表时间:2015/5/23 10:06: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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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案件的主管:

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纠纷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案件的性质,一是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案件的影响大小。

2.《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其中,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得移送管辖的案件。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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