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A。解析:小李是已满18岁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发病时,应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在未发病期间,小李所做的买车行为应是有效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的。
2.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期间按照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人,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可见,甲、乙两公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条款应属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从2010年3月8日开始计算,截至2012年3月7日。D项是正确的。
3.B 4.B
5.c。解析:《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见,张某应当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张某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理由,不履行义务。因此,张某应当交纳该500元。C项是正确选项。
6.D
7.B。解析:《物权法》第232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可知,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留置权适用的。A项错误。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C项错误。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知,应当是给予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间。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因此,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尤其是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此时,债权人也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8项正确。本题应当选B。
8.C。解析:《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从题目中,可知协议没有约定范围,丙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对于乙请甲吃饭商议还款事宜不能认定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对花费的1万元,丙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9.B
10.D。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有因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免责的条款应是无效条款。《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免责条款无效属于合同部分无效,合同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本题应选D项。
11.A。解析:《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为《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具体而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四个条件:(1)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给付是可能的。因此,如果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则丁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丙公司因货物损毁而不能履行,不符合第四个条件,此时不存在通过同时履行抗辩权来达到双方同时履行的目的,丁公司应通过其他途径请求救济;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丁公司不能以先前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BCD项错误,A项正确。本题应选A项。
12.B。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李四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A项错误,B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
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张三打电话催促王五还钱,非是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表现。C项错误。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王五应当在支付完诉讼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直接交给李四。D项错误。本题应选B项。
13.D。解析:《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可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在5年内不行使方消灭。只有D项是不正确的。本题应选D项。
14.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可见,王五并不可以自由决定包装方式。A项错误。根据第162条的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赵六可以选择接受多出来的200箱。B项错误。根据第158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可知,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应选D项。
15.C。解析:《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A项错误。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可见,B项错误。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C项正确。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可见,当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时,视为不支付利息。D项错误。本题应选C项。
16.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只要没有特殊约定,即便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也是可以将其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只是此时,承揽人需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而定做人也有权解除合同。A项是错误的。本题应当选择A项。
17.B。解析: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根据题目所述,结合以上内容,甲乙两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技术开发合同。
18.A
19.D
20.C
21.A
22.B
23.C
24.B
25.D
26.C
27.A
28 D
29 D
30.D
31.C
32.A
33.D
34.B
35.A
36.D
37.D
38.B
39.D
40.D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41.CD。解析:代理的适用范围,可以归纳为三类:(1)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2)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他人申请专利、注册商标;(3)诉讼行为。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A项错误。拾得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得代理,B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CD。
42.ABD。解析:因为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票据法》上也明文规定了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A项错误。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属于形成权,该形成权的行使是为了效力待定行为的效力得以确定,假如允许附条件,则会使行为效力更加不确定。B项错误。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不得附条件,因为,登记应当表现出权利的真实状态,如果将所有权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登记于产权簿上,则登记难以产生公示公信的作用。D项错误。对于财产行为是否有效加以限制是附条件法律行为存在的价值之一,通过约定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安排,分散风险,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C项正确。本题应选ABD。
43.AC
44.AD。解析:《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见,李某在家中开餐馆是应当得到邻居同意的。同时,李某虽然有权装修,但是其对房屋的装修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应在承重墙上开口。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项。
45.ACD。解析:《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可见,没有约定时,对小汽车的保养费用,应当由老朱、大朱、小朱共同负担。A项是错误的。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小朱并不是随时都可以要求变卖汽车的。C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必须是三人共同同意才能处分。题目中没有说有特别约定,因此,要想出卖小汽车,必须是老朱、小朱、大朱共同同意才可以。D项错误。根据前述《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大朱自行决定卖掉小汽车是不可以的,大朱是无权处分的。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王五可以根据动产的善意取得获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此处,应当注意的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准。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机动车办理登记仅是为了产生对抗作用,机动车也是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即便是没有办理登记,交付时,王五就获得了小汽车的所有权了。因此,B项正确。本题应选ACD。
46.AD
47.AB
48.ACD。解析:《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同时,需要注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时,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但权利质权自登记或交付时设立。
49.AD。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丙、丁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知,丙、丁为连带共同保证。乙可以要求甲或丙、丁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丙承担完保证责任之后,既可以向甲追偿,也可以就向甲不能追偿的部分,要求丁分担。B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AD项。
50.ACD
51.AC
52.BCD
53.BCD
54.CD
55.ABD
56.BC
57.ACD
58.ABD
59.AB
60.ACD
61.AB
62.CD
63.BCD
64.ABC
65.ACD
66.ABD
67.AD
68.AB
69.ABD
70.ABD
三、案例分析题(共25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71.AD
72.AB
73.D
74.ABC
75.ABC
76.D。解析:《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A项正确。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B项正确。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C项正确。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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