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包括:行政诉讼证据主要由被告提供;证据种类的广泛性;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案卷。
二、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
三、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第六节 起诉和审判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特征
(二)起诉的条件
(1)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依照规定程序起诉。
(7)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二、起诉的期限
(1)5日,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较为普遍的规定。
(3)30日,这种期限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情况比较复杂,起诉不便的案件,如税务、资源、海关等行政案件。
(4)3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此限制。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此规定。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判。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判决确认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一,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三,违反了法定程序;第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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