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修订关于公司分立的规定
旧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新第 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新第 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对于“合并”的修订一样,新法的修订同样体现了提高分立效率的精神。变化包括:
其一,如同合并一样的修改,即公司分立决定作出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即可。
其二,取消了公司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的请求权,以及对于分立的否决权;但增加“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一个自治条款(“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总体上讲,新公司法直接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调整了公司分立情况下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力图在提高效率(相较旧法简化程序)的同时杜绝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来逃避债务。
这一方面的修订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致。该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已发现债务人借公司分立之名转移优质资产实施逃债行为的,应该可以立即请求法院颁发禁令。债权人应该特别警惕防止债务人公司有先搞分立把优质资产转入新设公司,继而将新设公司转让以切断债权人与转移财产联系的行为。
4. 修订关于公司减资的规定
旧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新第 178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本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提出和决议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又对外部程序作出规定。修订之处与前面“合并”的规定一致。
稍微小结一下。在合并、分立、减资三种情况下,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在旧法中,三种情况下债权人均有请求权,在合并、分立情况下赋予了债权人否决权,而减资时没有。而在新法中,均取消了否决权。合并、减资时有请求权;分立时没有请求权但设置了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
辅导培训
报名咨询热线:010-53688886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