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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重点讲义16

发表时间:2016/2/17 14:42: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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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第一,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第二,属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二)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特点

第一,它适用于除简易程序情形以外的其他所有情形,广泛适用于各种行政处罚;第二,实行办案调查人员和处罚决定人员相分离制度;第三,当事人可以较全面地运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

2.立案法律

3.行政调查与检查

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

在某些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4.听证程序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第一,行政机关将要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5.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

第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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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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