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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行业风险与防范2

发表时间:2012/10/31 13:09: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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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于10月12~13日开考,为帮助学员更好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特整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相关知识考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刑事处罚风险

我国《刑法》中针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规定了两个相关罪名,分别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229条第1、2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阐述。

《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对“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阐述。

前者属于故意犯罪,后者属于过失犯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还对上述两罪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的立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受到刑事处罚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不仅会被剥夺人身自由,而且估价师的职业前途也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风险的特征

通过上述几种风险类型的分析,可以归纳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1、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或然性

这种风险只有在当事人确实受到了经济损失,并且这种损失是由估价报告的

误导造成的时候才产生。比如银行贷款评估,由于评估报告的“高评”使银行多放了贷款,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后无法归还贷款,造成银行资金流失,这时就要追究评估师的责任,风险也因此发生。但是,如果借款人确实按借款合同还贷,履约情况正常,银行也不会追究责任,风险也不会发生,并不是每项有问题的评估都会发生风险。这是一种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或然风险。

2、责任最终由个人承担

从上面的风险类型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民事上、行政上甚至刑事上,最终的责任总是由估价师个人承担。承担方式上有:追偿经济损失、注销执业资格甚至刑事处罚等,影响估价师的职业前途。所以说估价师是执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3、承担的责任与获得的报酬极不对称

就民事赔偿来讲,由于房地产的标的额巨大,赔偿的金额通常是以万、十万甚至百万计的,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更会剥夺估价师的执业资格和人身自由。这与估价师评估所获得的报酬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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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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