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兴安盟制定出台《盟直部门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实施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四种情形”的公务员不进行平时考核或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种情形”分别是: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平时考核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挂职锻炼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平时考核。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天数一半的,不进行平时考核,但经批准享受规定休假的按正常出勤对待,进行考核。涉嫌违法违纪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补定平时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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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