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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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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 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 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 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的;
(四)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役满2年的;
(六)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役满2年的;
(七) 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 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 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 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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