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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预测题(8)

发表时间:2011/7/5 14:17: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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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公务员考试课程,特别编辑汇总了有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供广大考友参考借鉴,祝大家考试顺利!

劫车救狗

背景资料:

近日,京哈高速张家湾收费站附近,一辆载有520只待宰狗的货车被一百多名动物保护志愿者拦截,双方同时报警。经警方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该车持有真实有效的检疫、消毒、免疫等证明,僵持15小时后,这些狗被一家公司和基金会出资10万元买下并暂时救助。此事引起巨大反响。

思路点拨:

一、“截车救狗”到底该不该

【名师点拨】爱心和善行的施展必须遵循法治的边界,任何侵犯了他人自由和权益的“善”,都有可能异化为“恶”。当然,这些理性的劝诫也并没有被所有志愿者接受。

“截车救狗”的争论恐怕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停,它有可能将继续发酵。值得庆幸的是,虽然没有定论,但关于“救狗”这些争论里还激发着人性之善的因子。只要有善和爱的存在,只要有法律意识的存在,争论再激烈都是好事。争论越激烈,类似“救狗”的爱心将更理性更持久更有力量,类似“截车”这样的过激举动也将越来越少。

二、当“吃狗的权利”遇上了“爱狗的权利”

【名师点拨】自由并非没有边界,他人的权利正是自由的边界所在。从这个角度来看,动物保护组织的志愿者们固然可以有自身的理念和行动,但却不应将这些理念强加于人,似乎也没有道理以保护动物为名限制别人合法正当的权利,或是因此而给别人制造各种各样麻烦。当志愿者的行动逾越了他人的权利边界,的确不乏值得质疑之处。

不过,界定动物保护组织及其志愿者的自由边界,固然不无必要,但是,假如仅仅因为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他人有吃狗肉的自由和权利,便认定动物保护志愿者们的做法有些过激,恐怕同样值得商榷。

事实上,法律没有禁止,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就完全正当,无可指摘,即便有“法无禁止不为过”这样的原则在,但即便“贩狗吃狗”并没有被禁止,但“爱狗护狗”也同样并未被禁止,既然是都没有被禁止的双方之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对立,恐怕并不能简单的得出孰是孰非的结论来,而是应该有待双方的博弈,以及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三、“拦车救狗”:岂能乱施道德私刑

【名师点拨】以我国目前的法律,尚未禁止食用狗肉,在本案中,收购方手续齐全,其运狗、贩狗的权力受法律保护。然而,志愿者们为达到自己“善良”的目的,不惜造谣中伤、暴力要挟,令合法者陷入困局,被迫妥协。这,实际上是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这意味着价值多元不可避免,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信仰,不同的价值观,但前提是必须遵守共同的法律。谁也不能从自己的道德判断出发,不顾公意,便自行为别人提出行为规范。

中国社会正不断进步,公民意识显著提升,人们关注的视野越来越宽广,这对我们的民主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考验。在今天,再美好的道德理想,也应与程序正义相匹配,再善良的举措,也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展开,否则,效果只能适得其反。

四、救狗和吃狗都需要一个法律边界

【名师点拨】万事均有度。救狗,当然也有度,既要体现爱心,也要做到不妨碍合法的吃狗,不妨碍别人正当的权利。救狗者,要救的应该是那些流浪狗,要反对的是不合法的运狗、虐狗、杀狗行为。比如志愿者救的这批狗,其检疫,都是按相关检查条例进行,从动态、静态和食态等各方面进行,包括狗在活动时状态、在安静时呼吸、进食、是否有精神不振等现象,“如果一项有问题,都不许外运。”因此,志愿者不该将爱心放在这批狗身上。

花钱救狗,这样的事的确很是无奈。救狗和吃狗,不该是矛盾的双方,如果大家都在法律的边界里“活动”,即可成就一个和谐的圆圈。

节假日加班的无奈

【背景链接】

超过50%的受访网友表示在“两节”期间被要求加班,其中又有87%的加班网友表示没拿到加班费。这个比例,和网上“晒加班”一族的反映,以及朋友间私下的交流信息,可以互相印证。“晒加班”一族敢怒不敢言,敢言不敢出头,关键在于休假和加班费事小,前途和饭碗事大。在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劳动力市场呈现用人单位占绝对上风的情形下,将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推给职工,怕是很难有效。网民被问及“不发加班费怎么办”时,选择“去单位协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仅6%。

眼下又到2011农历新年,春节加班,是否会再次引起诸多无奈?

【观点】

关于超时加班的问题,国家从法律上有具体规定,一旦确需加班,就要支付更高的工资率,实际上讲,这是国家对企业安排加班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法律上是不主张加班的。当然,在现阶段我们有自己的国情,大量的打工者想多挣点薪水,企业也有这个需要,在工时安排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也可以理解。但长期加班加点毕竟损害身体健康,这点更需注意,劳动者不应为多挣点钱,以牺牲自己的身体健康为代价。

但是,如果逢节加班却又拿不到法定的加班费,这种状况不免令人无法接受。而对这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方面似乎总是束手无策。一些法律援助者也表示,“被加班”和没能得到加班费的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这种意见虽然不错,但能否见效却大有疑问。

劳动部门不应把自己变成“布谷鸟”,一到法定节假日便“飞”出来向劳动者大声宣传节假日加班工资政策。相关部门的目的不外乎是对劳动者进行“普法”,以让更多的劳动者能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拿起法律武器挺身而出,争取自己的权益。开展普法宣传很有必要,但问题在于,就算劳动者人人都知晓了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都知道了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他们敢“出手”吗?现在要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非常难,找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就更难了,谁敢为了区区几个加班钱,不计后果地去和“老板”撕破脸?要是单位因此怀恨在心,断了升迁路,借故炒

“鱿鱼”,那劳动者又该怎么办?显然,劳动部门的这种“布谷鸟”式的“节前提醒”效果非常有限,甚至为零。那么,这一做法意义何存?

在网友无奈“蒙面晒加班”后,怎样才能让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政策最大限度落到实处,让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都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加班工资呢?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劳动监察部门也应“晒加班”,晒晒那些单位没发或少发了员工的加班工资,对此又都受到了怎样的处罚。首先,劳动部门应调整工作思路,不要再把“着力点”放在“提醒”上,而是组织力量,在节假日期间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做好“典型”工作。等到节假日过后,及时通过媒体舆论公布执法情况,向劳动者公开“述职”,用丰硕的执法结果,用严厉的问责罚单,来警告所有“老板”:心莫黑,心黑必被捉。这样一来,一到节假日,用人单位必然不会争先恐后上劳动部门的“节后述职报告”,为自己添光加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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