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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州市以上机关选调公务员办法出台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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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公布了《云南省州市以上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试行办法》,进一步创新了公务员内部交流和选拔方式,建立起公务员纵向、横向流动的良性机制。 
选调原则 公开选调公务员,将坚持4项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计划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在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数、职位空缺。
州(市)以上机关应当把公开选调作为机关交流公务员的原则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的特殊职位,以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选调。
选调条件 参加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具有胜任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选调职位要求的素质和履职资格条件。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宜办理转任情形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按照制订选调计划、公布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考察与体检、确定人选和公示、审批和办理转任等程序进行。每个选调职位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比5;选调考试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报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时组织。选调人员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选调,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选调;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选调。
纪律监督 公开选调工作要接受监督。选调机关不按选调计划和选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调程序选调公务员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名或在考试、考察、拟定选调人员中有违规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责令其纠正;违反选调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或选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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