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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录A

发表时间:2014/8/24 14:53: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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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隔离和解除封锁隔离程序与责任(补充件)

A1 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工作程序

A1.1 乡(镇)村卫生人员接到人间鼠疫疫情报告后,必须在1h内出发,迅速赶赴现场,将患家和病人初步封锁隔离,对重危病人及时抢救治疗。同时立即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A1.2 县(旗)专业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在2h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迅速赶赴疫区,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

A1.3 县(旗)专业机构在现场确定疑似鼠疫病人的同时,立即向县(旗)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专业机构报告。上级专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必要时,专业人员必须在2h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赶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

A2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组织及责任

A2.1 初步诊断人间鼠疫病例时,由县(旗)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隔离,迅速开展疫区处理工作。

A2.2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在当地县(旗)或县(旗)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组成有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卫生防疫、公安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临时指挥部,其主要任务是实施疫区处理及各项防治鼠疫措施,并维护封锁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治安。

A2.3 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情况,按《防治鼠疫规定》决定疫区封锁隔离范围,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警戒,并同时以最快的方式,逐级上报疫情,直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A2.4 在本省、市、自治区内实行交通封锁和交通检疫时,应由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备案;属跨省(市、区),需经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局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

A2.5 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态势,可决定在疫区及其附近地区的车站、港口、机场、公路等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站,对来往车辆及旅客、货物实行检疫。对可能污染的货物,经检疫合格方可外运。不准车辆在疫区停留;或实行凭检疫证购票登车(船、机)。

A3 各级专业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A3.1 各级专业机构在地方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疫区处理并负责技术业务工作。

A3.2 专业人员对鼠疫病人要及时抢救治疗;对直接接触者必须逐一登记,实行健康隔离和预防性治疗;直接接触者前往外地时,有关地区卫生部门必须协助追踪,并行留验措施。

A3.3 人间鼠疫疫区小隔离圈内的人员及其健康隔离人员,在封锁隔离期间一律不得外出,严禁与其他人员接触,由专业人员每日检诊2次。

A3.4 人间鼠疫疫区大隔离圈,经疫区处理达到标准后,大隔离圈内的居民可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活动;由专业人员对大隔离圈内的所有人员每日检诊2次,直至解除封锁隔离为止。

A3.5 及时组织开展消毒、灭蚤、灭鼠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追查传染源。

A4 解除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的程序和责任

A4.1 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人,疫区处理指挥部可提出解除疫区封锁报告,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宣布解除封锁,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A4.2 排除人间鼠疫时,应立即解除封锁隔离。

A4.3 法律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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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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