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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执业登记申请受理要

发表时间:2017/3/3 17:19: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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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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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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