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疫苗接种登记条例

发表时间:2015/12/25 16:42: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疫苗接种要登记,整理如下:

第二十九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编辑推荐:

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网络课堂招生

最新版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宝典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