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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探讨:一起食物中毒事件调查与分析

发表时间:2014/8/24 22:08: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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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 月2日,连云港市某县某大酒店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就餐的1281人中相继有202人发病。该县防疫站立即派人赴现场作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监督处理。

1、中毒基本情况:

2001年10 月2 日中午和晚上,该大酒店承办6家喜庆宴席共121桌,累计1281人就餐。从10月2日17时到第三日上午10 时许,在进餐者中,陆续发生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轻微发热等症状为主的病人191名。该县防疫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了《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局,并派人到医院和大酒店现场作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监督处理,进行个案调查,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⑴有191例中毒者填写《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食物中毒总罹患率14.91%(191/1281),其中中餐68桌的710人中,发病161 人,罹患率为22.68%(161/710);晚餐53桌571人中,发病30人,罹患率5.25%(30/571);无死亡病例发生。

⑵调查的191例病人中,男性93人,占48.69%,女性98人,占51.3%;年龄最小2周岁,最大68岁;在县级医院治疗98人,乡级医院治疗10 人,村级卫生室治疗81人,自行服药2 人。

⑶病人分布县城区及周边五个乡镇。来自苏州、北京、泰州等地在该酒店就餐人员也有发病。

⑷餐后5小时发生首例病人,潜伏期5--34小时,83%的病例集中在8--15小时后发病,平均潜伏期11.58小时(见附表1)

临床表现:中毒病人表现有腹痛、腹泻、恶心、呕吐、或伴低热等症状。其中恶心占83.77%(160/191);呕吐1次以上37.70%(72/191);腹痛表现为上腹部绞痛转至全腹痛为主,占95.29%(182/191);腹泻1次以上占100%(191/191),以稀水样便为主,无脓血便;头痛占39.27%(75/191);头晕占33.51%(64/191);部分重病人有脱水症状(见附表2)。经抗生素治疗,中毒病人很快恢复。病程以1--3天为主,少数人超过3天。与中毒患者接触的人群未发现传染现象。

2、对可疑中毒食物的调查及结果:⑴对10月2日大酒店所有食品,酒店当事人口述都为现买,验收和使用过程未发现有变质现象。⑵在191份中毒者的《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中,在共同进餐的“食物名称及数量”栏内,有162份仅填餐桌上菜“全吃”,没有详述,另29份表中食物名称列有餐桌食品3~8种,均无进食量说明;⑶对共同进餐但未发病者未作可疑中毒食物调查;⑷酒店在食品卫生监督员到达之前,已擅自清理了剩余食物及半成品和原料,及时封存采样工作未能进行;剩余食物是否引起其他人或动物中毒未能查证;⑸对客家自带的酒水、饮料、蛋糕、果胨等食品,未在个案调查中提及,未采样检测;⑹在事发第四天(个案调查于第三日结束)及以后是否还有中毒病例发生未追访。调查结果:有毒食物无法确定。

3、酒店现场调查情况:

大酒店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是当时该县最大餐饮场所,2001年5月22日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5 月28日新酒楼正式启用。

酒店共有食品生产经营员工80人,本年度已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74人,其余6人(女性20岁3人,35岁2人,男性20岁1 人)未取得健康证明参加工作。厨师长1989年开始工作,副厨师长1987年开始工作,都经过两次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其他员工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未见记录或证明;员工名单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已张贴上墙;冷菜间无杀菌消毒设施,无工作人员的更衣室,下水道不通畅;洗刷餐饮具无专用水池,与清洗蔬菜、肉类等混用;消毒后的餐具未及时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贮存柜内外无“已消毒”、“未消毒”等标记;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盆碗碟等工具容器未见生熟分开标记;冰箱内食物无生熟分开标志,冷冻柜内熟食牛排和冻鸡、冻鱼合并存放;无食品原料初加工场所,无原辅料仓库,有无误用已污染或变质的辅助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等问题无记录。

4、中毒事件发生后的控制措施:

现场调查结果认为,冷菜间、餐具清洗消毒间的场所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推测可能是食物中毒主要原因,在现场依法作出控制决定:封存冷菜间、封存清洗消毒间、封存剩余可疑食品、责令清洗消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赔偿中毒人员医药费及误工费。

三、结论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依据:1、中毒病人均在大酒店进食共同食物,家庭其他成员未发病;停止食用后,发病很快停止;2、中毒病人潜伏期均较短,平均潜伏期11.58小时,最长潜伏期34小时,发病集中,病程较短;3、中毒病人均以消化系统症状出现,病情相似;4、与患者接触人群中无直接传染现象发生;5、时值秋季食物中毒高发季节6、连云港市卫生局三名副主任医师评定结论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由于样品检验结果“尚未报出”,有毒食物及其来源、具体病原菌目前不明确。

四、处罚与赔偿

通过调查取证,由中毒案事件的举报记录、案件受理记录、现场调查笔录、个案调查表、当事人的陈述、申辨、厨师长询问笔录、市卫生局三名副主任医师评定结论等八条证据,证实大酒店在2001年10 月2日承办宴席期间,严重违反食品卫生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GB14938-9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判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引发该起致病物质不明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十项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大酒店于10 月2 日的经营行为致191人食物中毒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10月2日中餐违法所得181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72400元; 没收10月2日晚餐违法所得83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6600元。

医药费用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中毒人员医药费用32089.55元,中毒人员放弃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五、讨论

1、经常加强《食品卫生法》的学习,加大卫生管理和执法力度,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教育,使人们的卫生防范意识不断增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立即向当地防疫站报告,即早确定病原和病原污染原因,及时对可疑食物进行封存、销毁,为临床救治提供依据。

2、引起本起中毒事件的有毒食物无法确定,以致中毒发生原因无法定论。值得考虑的原因有:

⑴超能力接待,食品加工不彻底。按既往情况,该大酒店每餐接待量宜在300人以下,而2001年10 月2日中晚餐接待人数达1200余人,大量的食品很可能影响到烧熟煮透的基本要求。

⑵加工生熟食品用的工具等无醒目的分开标志,冰箱和冷冻柜内生熟食品合并存放,交叉污染隐患极大。

⑶熟食间的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特别是冷菜间防蝇设施不全,熟食的存放时间较长,很容易受到污染。

[4]有些食品或添加剂被细菌污染后,其感官性状无明显改变,很难通过感官检查发现,食品采购、验收、加工人员稍有不慎,极容易误作新鲜食品进行处置。

⑸客家自带的饮料、蛋糕、果胨等食品,应在流行病学调查中一并询问并采样检测,排除这类食品污染或变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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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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