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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一、代理的特征及权利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代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4)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范围依活动内容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专就某项事务代理法律行为,称一次委托
(2)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同类的法律行为,称特别委托
(3)在一定时期内就某项事务及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代理法律行为,称总委托。
二、代理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的代理行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指定行使代理权
三、合同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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