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敏感保护目标[掌握]:
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3-34)。生态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确定的重要依据。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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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