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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导则资料:第一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发表时间:2017/12/4 9:49: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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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环境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体系定义

体系:指在一定系统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环境标准体系: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

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即构成了环境标准

体系。

二、环境标准体系结构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图1-1)。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GB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实物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统一编号GB或GB/T。地方环境标准主要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统一编号DB。环境保护部标准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的管理规范类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统一编号HJ或HJ/T。

1.国家环境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做的统一规定。

2.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环境保护部标准

为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测、监督执法、环境统计与信息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所做出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组成。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总纲、综合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构成,总纲对后两项导则有指导作用,后两项导则的制定要遵循总纲总体要求。目前发布的规划环境评价技术导则主要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总纲、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构成。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包括污染源源强核算准则和火电、造纸、水泥、钢铁等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生态、土壤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环境风险评价、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固体废物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水利水电、采掘、交通、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三、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

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的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一方面,由于环境的复杂多样性,使得在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环境标准,因而它们各具有不同的内容用途、性质特点等:另一方面,为使不同种类的环境标准有效地完成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又需要科学地从环境管理的目的对象、作用方式出发,合理地组织协调各种标准,使其互相支持、相互匹配以发挥标准系统的综合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监测类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四、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试举三例说明。

(一)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1.功能区分类:二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标准分级:二级

一类区:适用环境空气污染物一级浓度限值;

二类区:适用环境空气污染物二级浓度限值。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2.标准值:五类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区域执行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区域。

(三)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五类

0类: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

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标准值:五类

对应声环境五类功能区,将环境噪声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噪声功能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的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过去,对于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部分是分级别的,分别对应于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处在高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严格的排放限值,处在低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宽松的排放限值。

目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思路有所调整。首先,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制定国家排放标准时,明确以技术为依据,采用“污染物达标技术”,即现有源以现阶段所能达到的经济可行的最佳实用控制技术为标准的制定依据。国家排放标准不分级别,不再根据污染源所在地区环境功能不同而不同,而是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标准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根据行业工艺的进步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适时对排放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其次,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逐步改变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对应的关系,超前时间段不分级别,现时间段可以维持,以便管理部门的逐步过渡。排放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水平与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密切相关。而目前这种根据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来制定相应级别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于勉强,因为单个排放源与环境质量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受到诸如污染源数量、种类、分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必须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但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对位于特殊功能区的污染源制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标准。

(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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