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工程
前言
明确项目的建设背景、地理位置、基本概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
某市城市轨道交通二期某号线工程(以下简称“某号线工程”)属于《某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1一2020年)》中的二期工程,一期工程已于2008年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
某号线工程穿越某市ft区和ba区两个行政区,全长15.94 km(其中地下线5.09 km,高架线10 33 km,地面线和过渡线0.52 km),共设10座车站、1座主变电站和1座车辆段。工程于2007年7月开工,2011年6月建成投入试运营。工程实际总投资7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9 300万元,占总投资的1.3%。
2005年某月,某院完成了《某市轨道交通二期某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05年某月,国家环保总局对该报告书予以批复。由于某市规划部门对市火车北站等用地规划进行了局部调整,工程调整了市火车北站等段线路的走向及部分车站的位置,并增加了1座车站。2011年某月,完成了《某市轨道交通二期某号线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2011年某月环境保护部予以批复。2012年进行了该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概述
(一)竣工验收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应根据工程运行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范围确定,一般情况下与环评阶段是一致的,但线性工程在实际建设时线位有可能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时的走向发生局部调整,验收时要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案例中,因在2011年某月完成了工程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因此,验收调查范围与环评时期保持了一致。
(二)验收标准
原则上采用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采用的标准, 但验收时如有新颁布的标准,对已修订新颁布的标准则采用替代后的新标准进行校核,需评价工程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如不能满足要求需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
对于验收时发现环评未给出某一类环境影响的标准且这种影响比较严重时,应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说明情况,提出确定标准的建议。
(1)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某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本工程的声环境敏感点均分布在2类区和4类区内,且线路沿线临路以高于(含)三层楼房建筑为主,因此,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的2类和4a类标准,与补充环评一致,具体标准限值略。
环境振动执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一88)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混合区商业中心”和“居民文教区”标准,具体标准限值略。
(2)污染排放标准
lh车辆段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一2008)2类标准,标准限值为昼间60 db(a),夜间50 db(a)。
本工程生活污水、检修含油污水全部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要求满足《某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号略)三级标准要求,具体标准限值略。
风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标准值为20。
厨房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标准值略。
主变电站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500 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的4 kv/m和100μt的限值要求。0.5mhz下的无线电干扰值执行《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中46db(μv/m)的限值要求。
(责任编辑: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