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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导则资料:第五章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水环境标准

发表时间:2017/12/5 10:11: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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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一)预测原则

(1)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应遵循HJ2.1中确定的原则。考虑到地下水环境污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难恢复性,还应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预测应为评价各方案的环境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提供依据。

(2)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均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特征与环境特征,结合当地环境功能和环保要求确定,应预测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产生的直接影响,重点预测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3)在结合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程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选址(选线)方案可能引起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预测。

(二)预测范围

(1)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范围一般与调查评价范围一致。

(2)预测层位应以潜水含水层或污染物直接进入的含水层为主,兼顾与其水力联系密切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3)当建设项目场地天然包气带垂向渗透系数小于1.0X10-6cm/s或厚度超过100m时,预测范围应扩展至包气带。

(三)预测时段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I!1时段应选取可能产生地下水污染的关键时段,至少包括污染发生后100d.1OOOd,服务年限或者能反映特征因子迁移规律的其他重要的时间节点。

(四)情景设置

(1)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须对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的情景分别进行预测。

(2)己依据GB16889,GB18597,GB18598,GB18599,GB/T50934等规范设计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正常状况情景下的预测。

(五)预测因子

预测因子应包括:

a)根据五(三)(2)识别出的特征因子,按照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类别进行分类,并对每一类另}{中的各项因子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排序,分别取标准指数最大的因子作为预测因子;

b)现有工程己经产生的且改、扩建后将继续产生的特征因子,改、扩建后新增加的特征因子;

c)污染场地己查明的主要污染物,按照a)筛选预测因子;

d)国家或地方要求控制的污染物。

(六)预测源强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源强的确定应充分结合工程分析。

a)正常状况下,预测源强应结合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和相关设计规范确定,如GB50141、GB50268等;

b)非正常状况下,预测源强可根据地下水环境保护设施或工艺设备的系统老化或腐蚀程度等设定。

(七)预测方法

(1)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包括数学模型法和类比分析法。其中,数学模型法包括数值法、解析法等。常用的地下水预狈}]数学模型参见附录D。

(2)预测方法的选取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掌握程度来确定,当数值法不适用时,可用解析法或其他方法预测。一般情况下,一级评价应采用数值法,不宜概化为等效多孔介质的地区除外;二级评价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适宜采用数值法时,建议优先采用数值法;三级评价可采用解析法或类比分析法。

(3)采用数值法预测前,应先进行参数识别和模型验证。

(4)采用解析模型预测污染物在含水层中的扩散时,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a)污染物的排放对地下水流场没有明显的影响;

b)调查评价区内含水层的基本参数(如渗透系数、有效孔隙度等)不变或变化很小。

(5)采用类比分析法时,应给出类比条件。类比分析对象与拟预测对象之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二者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水动力场条件相似;

b)二者的工程类型、规模及特征因子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具有相似性。

(6)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过程中,对于采用非本导则推荐模式进行预测评价时,需明确所采用模式的适用条件,给出模型中的各参数物理意义及参数取值,并尽可能地采用本导则中的相关模式进行验证。

(八)预测模型概化

1.水文地质条件概化

根据调查评价区和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对边界性质、介质特征、水流特征和补径排等条件进行概化。

2.污染源概化

污染源概化包括排放形式与排放规律的概化。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排放形式可以概化为点源、线源、面源;排放规律可以概化为连续恒定排放或非连续恒定排放以及瞬时排放。

3.水文地质参数初始值的确定

包气带垂向渗透系数、含水层渗透系数、给水度等预测所需参数初始值的获取应以收集评价范围内已有水文地质资料为主,不满足预测要求时需通过现场试验获取。

(九)预测内容

(1)给出特征因子不同时段的影响范围、程度、最大迁移距离。

(2)给出预测期内建设项目场地边界或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处特征因子随时间的变化规律。

(3)当建设项目场地天然包气带垂向渗透系数小于1.0×10-6cm/s或厚度超过100m时,须考虑包气带阻滞作用,预测特征因子在包气带中的迁移规律。

(4)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应给出污染物变化趋势或污染控制的范围。

十、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原则

(1)评价应以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为依据,对建设项目各实施阶段(建设期、运营期及服务期满后)不同环节及不同污染防控措施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2)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时,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后再进行评价。

(3)应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的直接影响,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二)评价范围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与调查评价范围一致。

(三)评价方法

(1)采用标准指数法对建设项目地下水水质影响进行评价,具体方法同八(四)1(2)。

(2)对属于GB/T14848水质指标的评价因子,应按其规定的水质分类标准值进行评价;对于不属于GB/T14848水质指标的评价因子,可参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水质标准值(如GB3838,GB5749,DZ/T0290等)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论

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时,可采用以下判据评价水质能否满足标准的要求。

(1)以下情况应得出可以满足十(三)(2)要求的结论:

a)建设项目各个不同阶段,除场界内小范围以外地区,均能满足GB/T14848或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的;

b)在建设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有个别评价因子出现较大范围超标,但采取环保措施后,可满足GB/T14848或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的。

(2)以下情况应得出不能满足十(三)(2)要求的结论:

a)新建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改、扩建项目已经排放的及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在评价范围内地下水中已经超标的;

b)环保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的。

(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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