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相关规定[了解]:
为贯彻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提升我国生物多样性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77号),对于加强优先区域监管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开展优先区域保护和管理,根据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形成“一区一策”,努力做到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不下降,生物资源不减少。
优先区域内新增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作为重要内容。新增各类开发建设利用规划应与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相协调。新增项目选址要尽可能避开生态敏感区及重要物种栖息地,针对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相关保护与恢复措施。加强涉及优先区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对实际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优先区域内要优化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新引入的行业、企业不得对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城镇开发建设活动要避免占用重要物种原生境,不得破坏古树名木,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城镇绿化应优先选用本地物种资源,科学规范外来物种引进,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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